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3467号
申请人: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新渡口街道芍药路东侧佟洼小区4期2幢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214K9M5M。
法定代表人:徐双梅。
被申请人: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广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杰。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限额436267.34元。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限额为436267.34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等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2701元,由申请人江苏八闽建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谭云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董理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