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41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湖镇广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