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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3416号 原告:***,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湖镇广陵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翔宇北道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宜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淮阴区教育体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2023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