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金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MA36UN4R0Y,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赣江北大道198号舜赣外滩办公商业综合楼15#办公、商业综合楼3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天展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2W60E8K,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纺城大道298号新世界国际C栋一楼C1-2109-2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355024829D,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沁园新村866号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南昌金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天展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3民初4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南昌金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通知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催告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昌金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冰
审判员 ***
审判员 尹 慧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