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5166号
申请人:******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锡沪壹号建材城创意楼630号。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沁园新村866号二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陆 华
书 记 员 刘欣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