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晋0781行初1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晋中市城市管理局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职责违法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晓静
人民陪审员 闫 蕊
人民陪审员 廉树戟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