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81执22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781民初第6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标的款896140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4739.1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开户及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同时向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及工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对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4、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上午对申请执行人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做了约谈,并制作了约谈笔录,约谈中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查控情况,并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有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目前暂未执行到位标的为8961405.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5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4739.19元。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爱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将其财产的相关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嵘
审 判 员 胡九平
审 判 员 廖晓津
代书记员 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