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2民初36号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睢县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药厂旧址1号。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被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0层1106。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睢县首创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对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