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7民辖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置地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CBD国贸中心爱克首府******2006、2007、2008、2009、2010。
法定代表人:院泽玮,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美宜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雪松路与文明路交叉口东北角1009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美宜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01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原审法院(2021)豫1702民初1010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遂平县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将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坐落位置认定为本案垃圾运输始发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运输合同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
河南美宜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登记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无法举证其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遂平县境内;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足以认定本案运输垃圾的始发地在驿城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答辩人作为接收合同欠款的一方,答辩人住所地点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应继续由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陈述意见同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上诉意见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河南美宜家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其公司已经完成双方口头约定的中心城区生活垃圾运输义务为由向驻马店泰来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和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主张运输垃圾费用。驻马店市区生活垃圾系从市区由运输车送至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内的填埋场所,案涉生活垃圾运输系基于为有效缓解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发电项目建成前生活垃圾倾倒压力大问题,将上述填埋场所的生活垃运送至正阳县及汝南县进行处理。故一审认定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为运输始发地并无不当。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心位于开发区关**乡与遂平县,关**乡属于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