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4405号之一
反诉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6683777F。
法定代表人:马向弘,董事长。
反驳被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0371083H。
法定代表人:刘效川,董事长。
反诉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反驳被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反诉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冯 沛
书 记 员  牟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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