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3民初4405号之二
原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716号龙润家园2号楼1-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90371083H。
法定代表人:刘效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福,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宁宁,山东筑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6683777F。
法定代表人:马向弘,董事长。
被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58号万科海云台别墅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5819117415。
法定代表人:丁小林,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强,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文军,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计3225元,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山东上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妍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冯 沛
书 记 员  牟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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