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奎屯市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民初1316号
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向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传云,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乌苏街28号。
负责人:王艳,奎屯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韶明,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3元(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因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378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审判员  刘凤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育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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