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8161号之一
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秀山路78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向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虹,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浩,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31号。
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000万元未出资范围内(1)对(2020)苏0612民初3135号案件确定国科实业南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设计费335.67万元、违约金101.9177万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违约金52.4万元及以388.0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债务不能清偿计约437.59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对(2020)苏0612民初3137号案件确定国科实业南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设计费219.84万元、违约金83.2814万元(截止2020年5月31日的违约金48.98万元及以268.8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债务不能清偿计约303.12万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案外人国科实业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案已于2020年8月13日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该院(2020)苏0612民初3135号、(2020)苏0612民初313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国科公司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21)苏0612执1156号之二、(2022)苏0612执16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国科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原告发现被告作为国科公司的股东并未足额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及公司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告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法院依法确定的国科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被告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系有关破产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被告破产案件的受理时间早于本案,故本案应当由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怡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嘉鸣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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