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3民初3974号之一
原告:威海房地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夏村镇炉上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粥店新湖绿园27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坤,经理。
原告威海房地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威海房地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房地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