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兵0601民初1314号 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6683777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青湖经济开发区南区(北屯街以北、铁门关街以南、上海路以东、重庆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7224837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北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公司)与被告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铭房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聚铭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设计费3112376元;变更此项诉求金额为3012376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新疆X***项目,地点新疆五家渠,合同面积401571平方米,合同标的13260000元。经双方确认设计费10539900元,合同还就设计项目的内容、付款时间、双方的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关于本案的管辖,合同约定由发包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生效后,原告全面履行了应尽的合同义务,按时交付合同设计图文件,经新疆X勘察设计图审查中心审查涉案设计图文件均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工程建设强制性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设计工作,但截止2021年7月被告仅支付6450000元、以房产抵设计费977524元,合计7427524元,尚欠原告3112376元,原告多次催讨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聚铭房产公司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双方之间具有设计合同基础法律关系没有异议,对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也没有异议,双方在签订合同后进行了履行,认可尚欠原告3012376元设计费;但原告方违反了合同的第四条,没有按时向没有按时、按节点向被告交付以上这个方案,也存在违约情形,按照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也应当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诉讼***全费的诉求不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子《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为新疆X***项目,地点在新疆五家渠,合同建筑面积为401571平方米,合同标的额为13260000元,后经双方确认设计费为10539900元,合同还就设计项目的内容、付款时间、双方的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关于本案的管辖,合同约定由发包方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截止2021年7月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设计费7427524元,尚欠原告设计费3012376元。另查明,2019年10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关于设计工作函的回复一份,被告承诺自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春节前,计划支付贵司相应设计费3000000元-5000000元,望贵司谅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设计费3012376元,被告认可尚欠原告设计费3012376元,故依法支持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给原告出具关于设计工作函的回复的承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计算自2020年春节后至2023年春节期间的利息损失329855元(3012376元×3.65%/年×3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12376元、利息损失329855元,合计33422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邮寄送达费80元,合计447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冉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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