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霖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奎屯市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新4003民初785号 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78号10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乌苏街28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与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规划设计费用662,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8,392元,(662,200元×6%×6年,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6年),以上合计900,592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奎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现已并入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原告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为“奎屯市夜景规划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原告根据被告的委托要求,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成果,根据双方确认的设计费报价,截止2016年6月被告应付原告设计费662,200元,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辩称,一、原告无证据证实涉案奎屯市夜景规划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系我局委托或者发包给其要求其完成的,故原告要求我局支付设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原告按年利率6%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该计算方法无法律依据。涉案规划设计方案委托合同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畴,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综上,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告的陈述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3月9日,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的白雪(发件人邮箱名称)通过QQ电子邮箱给**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设计室主任***发送了一份名为《奎屯市夜景规划合同调后2016.3.8》的电子邮件。 2016年7月20日,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的白雪(发件人邮箱名称)通过QQ电子邮箱给**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设计室马建国发送了一份名为《奎屯市夜景照明计费及工作计划表阶段性成果(给马主任)2015.9.15》的电子邮件。马建国回复道:已收,**。该邮件内容的标题为《关于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设计和夜景详细规划设计工作框架和工作内容及设计费报价情况说明》,内容为:奎屯市规划局,根据贵局对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和夜景详细规划的要求,我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的研究分析,并进行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现将我们拟定的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和夜景详细规划的工作框架和工作内容及设计费报价等情况,向贵局进行详细的说明:一、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设计和夜景详细规划设计的工作框架及工作内容……;二、规划设计范围:详见图示;(一)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设计范围:此次夜景专项规划的研究范围是将《奎屯市城市风貌规划》作为上位规划,所以夜景专项规划研究范围为远景城市总体规划所涵盖的范围(南侧的奎屯市市区,涉及奎屯中心城区、天北新区及石化园区)。人口和用地规模按照总体规划的远期规划来确定:2025年人口规模为40万人,用地规模为58.35平方公里;(二)……;(三)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设计与夜景详细规划设计收费计算:收费依据为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奎屯市夜景规划设计收费及工作计划(2015.9.15) 设计阶段 计费 备注 夜景专项规划 40万人×0.8万元/万人×0.8折=25万元,效果图制作:4***瞰图×3500元/张=1.4万元;4张**视图×1500元/张=0.6万元;多媒体制作:500元/分钟×20分钟=1万元,小计3万元,合计28万元。 2025年人口规模为40万人,计费单价1-0.8万元/万人的基础上再打8折。平视图:1500元/张,小鸟瞰图3500元/张,大鸟瞰图5000元/张。 设计完成时间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夜景详细规划 1、核心区:75.78公顷×16,000元/公顷×0.3×0.8=29万元;效果图制作:核心区:4***瞰图×5000元/张=2万元,4***瞰图×3500元/张=1.4万元;50张**视图×1500元/张=7.5万元。小计10.9万元,合计39.9万元。 计费标准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30%的基础上在打8折。平视图:1500元/张,小鸟瞰图:3500元/张,大鸟瞰图:5000元/张。 设计完成时间 2015年10月30日 2017年2月26日,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的白雪(发件人邮箱名称)通过QQ电子邮箱给**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设计室主任***发送了一份名为《关于奎屯市夜景规划工作量及收费说明(2017.2.25)》电子邮件。该邮件内容的标题为《关于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设计和核心区夜景详细规划设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应付设计费情况说明》,奎屯市规划局:根据贵局对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和夜景详细规划的要求,我公司组织设计团队经过前后半年的时间,截至目前,已完成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和核心区夜景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以下以表格形式进行说明: 奎屯市夜景规划设计收费及工作计划(2017.2.25) 设计阶段 计费 备注 夜景专项规划 40万人×0.8万元/万人×0.8折=25万元,效果图制作:4***瞰图×3500元/张=1.4万元;4张**视图×1500元/张=0.6万元;多媒体制作:原估计时间:500元/分钟×20分钟=1万元,实际制作时间:500元/分钟×6分钟=0.3万元,小计2.3万元,合计27.3万元(原价格28万元) 2025年人口规模为40万人,计费单价1-0.8万元/万人的基础上再打8折。平视图:1500元/张,小鸟瞰图3500元/张,大鸟瞰图5000元/张。 设计完成时间 2015年10月 注明 此项2015年10月已完成成果提交。即设计费应付27.3万元。 夜景详细规划 1、核心区:75.78公顷×16,000元/公顷×0.3×0.8=29万元;效果图制作:核心区:4***瞰图×5000元/张=2万元,4***瞰图×3500元/张=1.4万元;原预估:50张**视图×1500元/张=7.5万元。实际制作:63张**视图×1500元/张=9.45万元;新增多媒体制作:500元/分钟×16分钟=0.8万元;新增动画制作:500元/秒×120秒=6万元。小计19.65万元,合计48.65万元(原39.9万元) 计费标准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30%的基础上在打8折。平视图:1500元/张,小鸟瞰图:3500元/张,大鸟瞰图:5000元/张;多媒体:500元/分钟,动画500元/秒。 设计完成时间 2016年1月 注明 此项已完成中期成果汇报,仅剩修改完善后终期成果提交。截止目前已完成80%的工作量。即设计费应付48.65万元×0.8=38.92万元。 该表格下方有以下文字:“因此,截至目前我公司已完成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成果提交和核心区夜景规划两个设计阶段,贵局应付设计费总额为66.22万元,特此说明。”落款时间为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奎屯市自然资源局认可收到该邮件。**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室科员马建国认可其亦收到过该邮件。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201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文件中《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第3.3条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的收费标准中城市重点地段16000元/公顷;第7条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设计费的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第十条:专业规划特制给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道路工程、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中等城市规划设计费标准为20万人-50万人,计费单价为1.0-0.8万元/万人。 奎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甲方)与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乙方)就奎屯市***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签订了一份《规划设计合同》,该合同第六条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约定,设计费:动画:5分钟*60秒*300元/秒=9万元,效果图:鸟瞰图4张*3500元/张=1.4万元,平视图18张*1500元/张=2.7万元,多媒体演示10分钟0.5万元。 庭审中,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陈述,其公司无动画及多媒体制作业务,其公司就该业务长期合作单位为上海盛盛数字科技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谷贝数码科技中心。上海盛盛数字科技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长期协作价显示,大鸟瞰图5500元/张。 2022年9月2日,本院给**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室科员马建国作询问笔录时,其表示涉案奎屯市夜景规划项目系2015年的项目,是由**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此项工作,2016年底因机构改革,**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与奎屯市住建局合并为奎屯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2019年因机构改革,**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规划人员及业务又并入奎屯市自然资源局。与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联系沟通涉案奎屯市夜景规划项目时,其是**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室科员,***是**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室主任,***安排其与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进行业务对接,其核对完工程量后汇报给***,***再往上汇报。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已交付了上述奎屯市夜景规划阶段性成果,且已投入使用。其也对上述阶段性成果的工作量进行了确认,但其不负责确认价格,其认为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报的价格应该就是市场价。 2023年1月9日,奎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划科室的负责人的**给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的***发一份《应付账款对账函》,载明: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2022年我公司对业务往来账进行核对,烦请贵单位确认与我公司截止到2023年1月8日发生业务往来账,列示如下:下表所列数据出自本单位备查记录,如与贵单位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列明不符金额及原因。本函仅为核对账目之用,若款项已在上述日期之后付清,仍请及时函复为盼。 项目名称 截止日期 往来类型 欠贵单位金额 备注 奎屯市城市夜景亮化 2023.1.8 应付账款 53万元 **在微信中给***说道,麻烦明天把这个表格盖上公司的章子,扫描后发给我,上级检查要用。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在该应付账款对账函下方信息证明无误处盖章。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陈述,其公司认为该应付账款对账函载明的欠款数额与实际不符,询问**能否在“信息不符”一栏盖章。**回复到:“不好意思,财务说不行。麻烦你把***到第一格,等法院判决后该付多少还是付多少”***回复道:好的。 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2015年,奎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与原告创霖建筑规划设计公司洽谈协商奎屯市夜景规划项目设计事宜,委托原告对奎屯市夜景进行专项规划设计。原告完成涉案项目规划设计后,于2017年2月26日向**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发送了《关于奎屯市夜景规划工作量及收费说明》邮件,表明截止2017年2月25日,其公司已完成奎屯市夜景专项规划成果提交和核心区夜景规划两个设计阶段,应付设计费总额为66.22万元。**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室科员马建国认可收到了该邮件,并认可原告已交付了上述奎屯市夜景规划阶段性成果,且成果已投入使用。后,奎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的规划人员及业务并入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被告亦认可收到上述邮件,并认可原告完成了奎屯市夜景规划的部分工作。2023年1月9日,被告负责规划科室的负责人**亦向原告认可其局欠原告的设计费,具体数额由法院判决。以上事实均可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完成奎屯市夜景规划阶段性成果并交付使用,被告理应支付相应价款。原告主张设计费66.22万元,其中规划费48.2万元,(25万元+29万元×0.8),系依据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按照《中国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计算,原告通过QQ邮箱将其已完成工作量其计费标准告知被告,故其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小鸟瞰图、平视图、多媒体制作的计费标准与其之前与奎屯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就奎屯市***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的价格一致,亦与原告通过QQ邮箱沟通告知的价格一致,根据原告完成的工程量,该部分设计费用为11.62万元[(1.4万元+0.6万元+0.3万元+(1.4万元+9.45万元+0.8万元)×0.8],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瞰图计费标准为4×5000元/张×0.8=1.6万元,该计费标准与原告通过QQ邮箱沟通告知被告的价格一致,结合原告陈述其合作单位的报价,原告该计费标准并未明显不妥,其该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新增动画制作计费标准为500元/秒×120秒×0.8=4.8万元,该动画制作价格,被告不认可,亦与原告与**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就奎屯市***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的动画制作价格不一致,其该部分费用可参照原告与**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就奎屯市***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项目签订的《规划设计合同》约定的动画制作价格,即300元/秒,根据原告完成的工作量计算,本院支持2.88万元(300元/秒×120秒×0.8),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主张的规划设计费本院支持64.3万元(48.2万元+11.62万+1.6万元+2.88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支付6年利息损失的诉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原、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设计费付款的具体付款时间,故其利息主张应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23年1月28日开始起算,但因原告主张利息的期间为从2016年6月1日起计算6年,据此,其利息的诉请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43,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806元,减半收取计6403元(原告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31元,由被告奎屯市自然资源局负担45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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