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浦城县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11865号
原告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浦城县恒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621元,减半收取33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龙金鹏
书记员  陆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