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3600号
上诉人**与上诉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3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上诉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与上诉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2.5元,上诉人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 瑶
审 判 员 梅 云
审 判 员 茹赵鑫
法官助理 王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