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嘉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5661号

原告:浙江**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东联村地段(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机电园区)。

法定代表人:洪伟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3号楼11层。

法定代表人:黄明良,职务不详。

原告浙江**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谭 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栗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