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2执6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浙江省绍兴市河桥区。
法定代表人:洪伟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
法定代表人:胡钧,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南仲案字第19号仲裁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3月6日、3月9日、4月26日、6月19日、7月19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已对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金额较小,未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缴存住房公积金记录。
3、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充市天仁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胡钧限制消费。
4、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委托网格人员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居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债权总额193089元,已实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193089元(未含其他费用),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席涛
审判员 张恒
审判员 陈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