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

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壮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21民初8121号
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西城街道西园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0503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汇春路5号汇春广场16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27414539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壮圆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2018年12月20日,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他人利益,无规避法律而需要依法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