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

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江苏英凯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825号
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高新区西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世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秋,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英凯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心红机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常美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英凯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邢 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马亚男
书 记 员  景和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