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

6054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云南兴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6054号
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高新区西园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世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秋,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兴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工业园区(临翔区忙畔办事处文伟村小街**)
法定代表人:赵继洪,执行董事。
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兴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邢 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亚男
书 记 员  景和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