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

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厦门广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21执3955号
申请执行人: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世桂,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厦门广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孙郑英,公司执行董事。
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厦门广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621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被告厦门广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货款及安装费12103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442元,减半收取2721元,由被告广载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75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控及向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 判 长  赵祖华
代理审判员  王 欢
代理审判员  燕 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夏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