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

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与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5841号之一
申请人: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西园大道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1385805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小南村锅厂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0942522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世达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世达公司)与被告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世达公司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豪禧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嘉世达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豪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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