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

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2250号
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灌河路(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5315566XX。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亮,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晓金,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西峡县。
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后,在送达过程中查明,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是其现住址,本院在当地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向原告释明起诉需要具备明确的被告住址后被告不能提供,且原告不同意以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
本院认为,起诉时被告应当明确,应当明确的信息具体包括姓名、住址、年龄、职业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起诉”规定,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送达地址,致使不能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应当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1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