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4民初2351号之一
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32355315566XX。
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韬,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4元,减半收取25402元,由原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铭
审 判 员 孔庆春
人民陪审员 王淑治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吴雪莉
书 记 员 朱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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