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3民初1439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30日,住西峡县。
被申请人:***(又名张燕伟),女,住西峡县。
被申请人:**,女,住西峡县。系***女儿。
被申请人: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灌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55315566XX。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亡夫王新伟对被申请人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7163.2元和其他价值49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杜江本人所有的比亚迪牌豫RF1××××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担保人杜江所有的比亚迪牌豫RF1××××小型普通客车。
二、依法冻结王新伟对被申请人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57163.2元和其他价值49000元的财产。若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申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