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衡水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81民初1180号
原告:衡水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迎宾南大街与永泰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李耀宁,总经理。
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宋宝山,董事长。
被告:衡水市冀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滨湖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冀凯,局长。
原告衡水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力通公司)与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星火集团)、衡水市冀州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冀州城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衡水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称,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201000元及利息。2014年9月原告与被告冀州城管局达成一份口头施工协议,由原告为冀州城管局承建的冀新东路路灯地下工程进行施工,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03344元。当时冀州城管局告知该路段全部施工项目将进行招投标,该款项由中标单位支付。后原告得知2015年5月20日二被告签订了一份冀州市市区道路路灯施工工程(三标段)合同,工程地点为:冀州市区仁和大道、滨湖西街、冀新东路、滨湖东大道。在被告江苏星火集团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工程款,经与江苏星火集团施工现场负责人侍连忠协商,双方同意工程款变更为201000元,但被告一直未给付。后被告江苏星火集团要求原告开具发票,承诺开具发票后将该款支付,原告依约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工程款。
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应向被告江苏星火集团所在地法院即向高邮市人民法院起诉,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无据。请求移交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即为建设工程所在地,该建设工程位于衡水市××区,故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被告江苏星火集团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法律依据,故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江苏星火照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乔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