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衡民三初字第113号
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冀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冀州中科能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0元减半收取26200元,由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冀州市力通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