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5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明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574980XW。
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向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吴双根。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寨,系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住四川省什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钦,系云南若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安徽明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龙陵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3民初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明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提出的是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是否参照工伤保险给予赔偿,应当对照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以及结合法律规定是否应当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故上诉人认为本案由用人单位(即上诉人)所在地管辖更有利于本案正确处理。请求撤销龙陵县人民法院(2020)云0523民初67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龙陵县,龙陵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审原告选择向龙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锐林
审判员 王晓敏
审判员 王文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艳梅
书记员史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