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闽0128民初5692号
原告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隆公司)与被告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于健生、曹高明、被告东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林传坤,游路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德隆公司与东飞公司之间签订的《供货、安装、调试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筛分系统的实际处理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60吨/小时的要求。从双方的工作往来函件看,案涉筛分系统在安装调试后,在实际运行处理结果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上述标准,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的收费内容看,安装调试费系单独列项,故德隆公司应对该系统实际处理能力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负举证责任,但德隆公司在上述系统安装调试后,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佐证该系统实际运行处理能力,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次,在东飞公司对系统实际处理能力提出异议后,德隆公司并未否认,仅是积极提出整改方案,但从整改的后果看,亦没有证据显示已经符合合同的约定。最后,在东飞公司提出鉴定申请后,德隆公司认为该系统已经被东飞公司实际使用磨损,就目前的设备状态不同意鉴定,若要鉴定需要重新更换配件并要求东飞公司先支付相应的更换配件的款项,东飞公司拒绝在鉴定结果出来前再向对方支付任何款项,导致鉴定不能。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德隆公司提供的系统不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东飞公司在明知系统无法达到约定标准的情况下,并未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货物,而继续使用该系统至今,说明该系统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尽管东飞公司认为该系统为其带来损失,但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佐证。因此,东飞公司仍应向德隆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第三期货款,但因德隆公司未能将设备调试成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存在瑕疵,故上述货款应扣除约定安装调试费444679元。德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予以驳回。鉴于前述以减少货款的方式对东飞公司的损失进行了弥补,故对东飞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不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争议的证据,将在下文结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认定,对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23日,德隆公司(卖方、乙方)与东飞公司(买方、甲方)共同签订了一份《供货安装、调试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一、合同标的物;乙方根据甲方需求陈腐垃圾筛分系统(二套)(以下简称系统,单套陈腐垃圾筛分系统的实际筛分处理量不低于60吨/小时),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需求的两套系统(包含两套系统的设计、供货、安装、调试、维修服务等),所有系统技术指标及相关要求择见“技术协议”的约定。二、合同价格为人民币458.8万元,以上价格包含系统本身的设计、系统供货、附件、配件、工具、税费、包装、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包括水电气等以及调试所需材料药剂等的费用)、培训、咨询、服务、保险、检测、配合验收、质保和售后服务等各项有关费用;四、乙方的工作范围:以“技术协议”约定为准。五、工作内容。5.调试;乙方负责系统调试(空载调试、带料调试)、稳定运行保运、以及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与操作培训,使之能正确使用系统,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以上调试、稳定运行费用由乙方承担;调试:系统安装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申请系统的空载调试和带料联动调试、空载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再采用业主和甲方认可的项目所在的原料进行带料调试。乙方联系进行7天的带料运行,期间处理量达到不低于60-75吨/小时后,由甲方联合进行初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若在带料运行期间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经乙方调资后,重新计算调试周期。带料调试合格后,系统进入七天的稳定运行期,若系统联系稳定运行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由甲方验收。若出现故障或达不到合同的约定,乙方负责修理,并重新计算稳定运行周期。如果系统安装15天内未能通过调试验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并赔偿合同总额40%违约金。如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乙方应在确认上次未通过调试验收日起算3天内完成系统安装调试工作且按合同总价款的5‰/天支付违约金。质保期自系统整体通过性能验收及环保验收(如项目有)起壹年(依法质保的内容报刊系统所有设备、零部件、耗材等,乙方承诺若质保期间全部免费维修、更换)。六、合同付款方式;预付款在合同签订后,根据甲方项目进度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1376400元;系统发货验收: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货通知,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5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即1376400元作为发货款;安装调试验收款:系统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合同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安装调试验收款30%即1376400元。八、质量标准及保证以附件“基数协议”为准。十、违约责任的承担:2.乙方逾期提供本合同约定资料或未按甲方进度要求供货、安装、调试的,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价格5‰的违约金;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系统提供、安装调试延期的,工期顺延。3.乙方所交付的系统种类、型号、规格及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或退货,乙方除承担延迟履约责任外,若逾期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在本合同解除后7日内返还甲方支付费用、承担延迟履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价格50%违约金,仍不能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的,还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十一、合同的其他条款,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附件中的内容与主合同由冲突的,以主合同为准。其中,合同附件中关于分项报价显示:安装调试费报价为57万元,优惠后的价格为57×【458.8÷588.1(原先的总报价)】≈444679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德隆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货,并于2019年2月1日完成系统安装,随后便进行相应的系统运行调试,至合同约定的15天的安装调试期届满即2019年2月15日止,双方并未就系统验收达到一致意见。东飞公司认为该系统实际筛分处理量不足40吨/小时,并于2019年3月18日向德隆公司发函认为该系统设备从使用、运行半个月情况看,未能达到合同约定实际筛分处理量不低于60吨/小时的要求。同时,筛分后的陈腐土及骨料杂质过多,并要求德隆公司在3天内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德隆公司函复认为系因为该处理线的进线大块物料(比如大石块)比例持续偏高,以致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高频率的设备停机导致累计停机时间较长,故而单小时处理能力下降并提供整改方案,同时对筛分后腐蚀土及骨料杂质过多的问题亦回复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整改。但是至今,东飞公司认为按德隆公司的整改方案实施后收效甚微,仍无法解决前述问题。嗣后,德隆公司要求东飞公司支付第三阶段的安装调试验收款1376400元,东飞公司以调试的系统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支付,遂成讼。
一、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31721元; 二、驳回山东德隆博德尔环保装备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福建东飞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31元,东飞公司负担11498元,德隆公司负担6233元;反诉费29452元,由东飞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航光 人民陪审员  陈美琴 人民陪审员  林 青
书 记 员  丁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