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8民辖终1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号。
法定代表人:甄冬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联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18号区东方巴黎*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兵,总经理。
原审被告: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号美吉特华南装饰商贸中心永泰中心16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清远美吉特华南装饰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号A幢009办公室(新城E14号区)。
法定代表人:许细员,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岗村委会办公楼附*楼。
负责人:文群好。
原审第三人:清远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人民四路36号(华南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许承员,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联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清远美吉特华南装饰城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原审第三人清远永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4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是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有几个被告,且原审被告清远融合创富科技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各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规定,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