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8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田,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西郊乡固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梦,河南瀛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民终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赵志刚
审 判 员 陈红云
审 判 员 戚寒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丁飞虎
书 记 员 陈胜超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