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执206号之一
被执行人: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59503M。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
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卫东、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的(2020)豫02民终145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50元。因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审理部门移送执行立案。
在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0.46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到开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到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手续,请求该院在执行(2021)豫0202执619号执行案中,执行到款项时协助本院扣划2450元,现未执行到款项。
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案本次执行标的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 荟
审判员 王大章
审判员 姬 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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