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辖61号
原审原告:**太,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潢州县。
原审被告: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固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05300794。
法定代表人:李静。
原审被告:陈俭运,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
原审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59503M。
法定代表人:刘建平。
**太与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俭运、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豫02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立案前,**太申请撤回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3日作出(2018)豫02民终1514号民事裁定,准许**太撤回上诉。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2018)豫02民申181号民事裁定,驳回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向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豫0202民监2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豫0202民再6号民事判决。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02民再5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重审。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该院回避,为便于案件得到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产生不必要的怀疑,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该院不宜继续审理本案,报请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不必要怀疑,本案不宜由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尉氏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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