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2民终1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西郊乡固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053007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5159503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封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2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立案前,上诉人***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诉讼费9000元全额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姬*
审判员苏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