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舜工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舜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舜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1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历城执字第28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舜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冠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我院作出的(2014)历城商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财产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历城执字第28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郜作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