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5执异1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676108—2。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银地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曙兵,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0年11月15日生,住开封,住开封市金明区iv>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268830-9。
住;'>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iv>
法定代表人:袁继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开发的房产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称:禹王台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或扣划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和开封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2848.95元。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法院查封其房产达15套,该15套房产的价值超千万元,其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法院的执行行为不当,要求法院解除对15套房屋的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豫0205执恢73号裁定书,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2848.95元及利息:如不能执行,则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杞县城关镇××大街北段路东河畔家园小区××楼××单元××、××、××、××、××、××、××、××、××、××、××、××、××、××楼××单元××、601房屋,建筑面积共1848.39平方米。
本院认为:异议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没有按照生效的(2017)豫02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截止本院查封15套房产时止,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执行款近300万元,本院对异议人开发的房屋予以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本院超标的查封,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刁军生
审 判 员 秦 莹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