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5执恢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本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676108-2。
住所地:西环路中段银地商务楼c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268830-9。
住所地:开封市龙亭区西大街109号。
法定代表人袁继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案案号为(2018)豫0205执876号,经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21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21向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5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杞县城关镇北门大街北段路东河畔家园小区11号楼1单元1101、1103、1003、901、801、803、701、703、501、503、403、401、303,11号楼2单元501、601房屋。后经评估公司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目前处于建设中,属在建工程。因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本院已对其法定代表人妨害执行的行为作出了拘留的强制措施决定。
本院认为,经穷尽查控手段,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不宜处置。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张 芳
审判员 张文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