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205执恢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11月15日生,住本市金明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96761082。
住所地:开封市西环路中段银地商务楼c517房间。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被执行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12688309。
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
法定代表人袁继强。
本院在执行***与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的(2017)豫02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案案号为(2018)豫0205执876号,但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2019年6月14日以(2019)豫0205执恢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杞县城关镇北门大街北段路东河畔家园小区11号楼1单元1101、1103、1003、901、801、803、701、703、501、503、403、401、303,11号楼2单元501、601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正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杞县城关镇北门大街北段路东河畔家园小区11号楼1单元1101、1103、1003、901、801、803、701、703、501、503、403、401、303,11号楼2单元501、601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户志刚
审判员  张文阳
审判员  张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