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汴民终字第79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好景。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薛国胜
审判员任晓飞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