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荣欣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鼓执字第087-1号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开封市荣欣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荣欣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欣公司)申请执行开封市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年11月份,我院执行天盛公司84000元租赁费,该款已支付给荣欣公司。因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汴民再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天盛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要求执行已支付给荣欣公司的84000元租赁费及孳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荣欣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天盛公司返还已取得的财产84000元及孳息。
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