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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强动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722执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强动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