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2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强动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胡刚,董事长。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6)川0722民初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36条、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强动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