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涪民初字第2426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蒋诗跃,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久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警钟街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4年4月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诗跃诉被告绵阳市凯利达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诗跃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蒋诗跃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蒋诗跃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