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瑞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凯瑞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9民初1014号 原告:***,男,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果,浙江泰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凯瑞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北路072号(金贸大厦)220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泰顺县。 ***与浙江凯瑞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受理立案。2022年5月18日,***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收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