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民终5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远胜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秦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昊,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楠,上海市锦天城(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客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大伟,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原吉林省高新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光谷大街3488号。
法定代表人:崔国栋,董事长。
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关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对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请要求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赔偿从2017年9月6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返还给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之日的租金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7月6日,共计两年零十个月,租金损失14277658.62元)无管辖权,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8)吉0193民初2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1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宫 平
审判员 高 心
审判员 曾范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