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3执恢210号
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拆除、搬迁存放案涉场地的物资。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长春北车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并将物资从涉案场地全部搬出,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接案涉场地、厂房,申请执行人表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695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向本院书面提出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6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项内容已将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36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