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催1号
申请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客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信铁铮,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申请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X1、出票日期为2017年9月7日,票面金额叁拾伍万元(350000元)、出票人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建行长春铁路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900.00元,由申请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雪莲
审判员 廉 洁
审判员 王 赫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