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5680号
原告:***,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
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客路2001号。
原告***与被告道客巴巴(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江 潇
书  记  员   李小婉
false